论国内侦查理念及其法治化

点击数:556 | 发布时间:2025-07-31 | 来源:www.szmtp.com

    [摘 要]:侦查理念法治化是侦查法治化的先导,引导着规范构建和侦查实践。侦查理念由侦查属性观、侦查目的观、侦查架构观等内容构成。侦查理念的法治化包含:侦查属性观由专政活动说、认识活动说走向执法活动说;侦查目的观由打击敌人说、查明真相说走向公平正义说;侦查架构观由敌我斗争模式、实事求是模式走向正当程序模式。

    [关键字]:侦查理念;侦查属性;侦查目的;侦查架构;法治化

    理念(idea)一词来源于西方,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常见范型”。[1] 在现代汉语中,理念被理解为思想、观念、信念,与认定和追求的某种目的、原则、办法等。[2] 在笔者看来,理念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它所反映的是大家对某一事物的属性、价值、目的及应然模式的怎么看与观念。它不只包含大家对某一事物本质与价值的基本认识,更包含大家对价值目的及达成渠道的基本观念。

    侦查理念,就是大家基于肯定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对侦查的属性、目的及应然模式的认识和观念。作为一种观念系统,它是一国侦查规范设计的理论基础,也是侦查实践运作的精神支撑。在侦查现代化、法治化的进程中,理念总是居于先行和先导地方,对规范构建和侦查实践具备引导用途。侦查理念的法治化,是达成侦查法治化的首要条件与基础。

    下面,笔者从侦查属性、侦查目的、侦查架构模式等三个方面,讨论一下国内侦查理念及其法治化问题:

    1、侦查属性观

    所谓属性,是指事物所固有些性质。事物的性质由该事物内部的特殊矛盾所决定,矛盾是复杂性的,因而属性也总是是多样的。在事物的很多属性中,决定着该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而不同于他事物的属性,就是其本质属性。侦查属性观,就是对侦查本质属性的认识和观念,它是一国侦查理念的认识基础,对侦查目的观、侦查模式观具备先导和决定用途。

    在国内,侦查历来以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因而,长期以来,十分强调侦查的“专政活动”属性和“认识活动”属性。近年来,伴随法治不断推进,大家更倾向于把侦查询成一种“执法活动”。从“专政活动”、“认识活动”再到“执法活动”,分别揭示了侦查所具备的政治、科学、法律属性,表明大家对侦查本质属性的认识在不断深化。

    (一)专政活动说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一向被视为国内侦查工作的理论基础与根本指导思想。[3] 人民民主专政包含对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由此派生出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的两种基本办法,即专政的办法和民主的办法。专政的办法用于解决“敌我矛盾”,其方法是“杀、关、管”,是“压迫这类人,只许他们安安分分,不许他们乱说乱动” [4];民主的办法用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是“讨论的办法、批评的办法、说服教育的办法”,“而不可以用强制的、压服的办法”[4](368) .至于何为敌人、何为人民,则在不一样的历史时期,其范围有所不同。依据毛泽东、邓小平的经典论述,“专政对象”既包含破坏社会主义事业、风险国家安全的境内外敌对权势,也包含各种紧急刑事犯罪和紧急经济犯罪分子。侦查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要紧组成部分,是“专政工具”、“刀把子”,它通过打击和防范制止犯罪,行使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因而,侦查活动具备“专政”属性。

    “专政说”,揭示了侦查活动的政治性和阶级性,其意义和价值不容否定。但问题是,假如把“专政”视为侦查的最重要属性,甚至是唯一属性,则十分片面、有害。其一,侦查对象并不是全属“专政对象”。像情节轻微的普通犯罪、过失犯罪、防卫过当等,历来被划归人民内部矛盾范畴。而且,从经验上看,侦查对象也未必肯定就是犯罪分子,他们既大概纯属无辜,也大概只是轻微违法者。其二,忽略了侦查机关的社会管理职能。恩格斯说:“政治统治只有在它实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存在下去。”[5] 侦查机关除担负政治镇压职能外,还担负着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的社会职能。侦查既是政治镇压的工具,更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的方法。特别在大模阶级斗争结束后,具备阶级性、政治性的犯罪案件愈加少,再过分强调侦查的“专政”属性,已不合时宜。第三,“专政说”容易致使漠视法制的弊病。列宁说:“专政是直接凭着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使用暴力方法来获得和保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6] 列宁的本意,显然是指无产阶级革命和专政不受沙皇俄国的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但在“文革”开始时,《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仍然公然宣称“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政权”[7] ,从而致使法律虚无主义、无政府主义风靡,教训可谓惨痛。

    (二)认识活动说

    把侦查界定为一种认识活动,并强调其科学属性,这是国内侦查学界、诉讼法学界的一种通说。“侦查案件的过程事实上是对案件的认识过程”[8] ,“是大家对于已发生事件的一种认识活动”[9] .因而,与普通的科学认识活动一样,侦查也需要以科学认识论、办法论为指导,并重视对科学常识、科学办法和科技方法的运用。所不一样的是,侦查认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的、不可能重演的案件事实,所以具备回溯性、间接性、假说性等特征[10] .它像对历史事件的认识,是从已知事实出发来探究未知事实。因而,在思维办法上,它和科学探索一样,遵循着一种“提出假说——进行验证——得出结论”的路径。正如拉·别尔金在《刑事侦察学随笔》所说:“侦查工作的逻辑程序如下:获得原始证据——打造推论——依据推论推出结果——检查结果——鉴别结论。”[11] “认识说”,事实上是把侦查视为一种具备自然科学属性的科学探索活动,是一种与价值无涉的纯技术性活动。

    “认识说”,揭示了侦查的科学属性,为侦查科学化、科技化开辟了道路。现代侦查学自诞生以来,广泛吸收和运用心理学、逻辑学及自然科技成就,日益进步为一门技术性应用科学[12] ,就与这种观念密切有关。但“认识说”也有其问题,它强调了侦查活动的科学性,却忽视了侦查认识与一般科学认识之间的重大不同:其一,在认识对象上,侦查所针对的是已经发生、不可以重演的事件;其二,在规则上,它不只要遵循逻辑、经验和思维规律,更要同意法律程序与规则的约束;其三,在时间上,它不允许无限时反复进行,而是有期间、时限的限制;其四,在格局上,它是在侦查职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多方主体一同参与下进行的,其间充满着侦查与反侦查的的活力对抗。更要紧的是,“认识说”把探求事实真相作为侦查的惟一追求和绝对目的,而忽略了对其他要紧价值的维护与达成,极易致使轻视法律、漠视人权的倾向。

    (三)执法活动说

    伴随法治的兴起,大家开始认识到,侦查乃至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绝不止是一种“专政活动”或“认识活动”,在其本质上,更是一种推行法律的“执法活动”。这一点,已为中外学者广泛认可,如一位法国学者曾指出:“尽管查明事实真相是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但却不可以为查明事实真相而采取任何方法(办法)。就司法的尊严及其应当得到的尊重而言,最为要紧的是,不可为了探寻证据而使用任何有损于文明之基本价值的方法。”[13] 国内学者也觉得:“刑事诉讼对事实的探求不只要遭到时间、空间和历史条件的限制,而且要遭到人类需要尊重的其他价值的牵制,即真实的发现需要在体现多种法律价值的程序法的约束之下。”[14] 因而,侦查需要遵循法治原则,同意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的约束,并最后以达成公平、正义为根本追求。

    对侦查法律属性的揭示,是侦查属性认识的一大飞跃,也是侦查法治化的要紧首要条件。大家开始意识到,在实行法治的大背景下,无论是作为“专政活动”或者“认识活动”,侦查都需要同意法治的约束,从而最后体现为一种推行法律的“执法活动”。它“不止是一种以恢复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为目的的认识活动,而且也包括着一种程序道德价值目的选择和达成过程。”[15] “它不只要考虑客观事实真相是什么的问题。也要回答什么是公平、正义,什么是不公平、非正义,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诚信,什么是不诚信等问题”。[16] 依据“执法说”,侦查并不是一种与价值无涉的纯技术性活动,而是一种有鲜明的价值色彩,追求并达成公平、正义等价值理想的法律活动。由此,带来了侦查价值观、侦查目的观的重大突破与转型。

    2、侦查目的观

    “目的”作为一个哲学范畴,是指大家在依据需要进行有意识的活动时,基于对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而对其活动结果的预先设计,是以观念形式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理想目的。它和价值一样,反映的都是主体的需要与客体的某种属性之间的关系。所不一样的是,目的是大家经过主观选择和判断之后所确立的价值目的、价值取向,而并不是价值的全部。

    侦查目的观的确立,以侦查属性观和侦查价值观为基础。在国内,基于对侦查属性的不同认识,存在着三种侦查目的观:

    (一)打击敌人说

    “人民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工作,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是为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的,是依赖绝大部分人民群众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3](65) 这是从侦查的“专政”属性出发,对侦查目的的经典概括,其核心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该说以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为指导,觉得“公、检、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根本任务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17] 这一点,在立法上也有明确体现,如国内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依据,结合国内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网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质需要拟定。”

    “打击敌人”的目的观,与“专政活动”属性观同根同源,都反映了侦查的政治性、阶级性。这种观念,在革命胜利之初、人民政权尚不稳定时,具备其合理性、必要性。“反革命要破坏大家,要企图推翻大家。因此,假如大家不想被推翻,就有必要镇压反革命”。[18] 但在新的历史形势下,阶级斗争已不再是国内社会的主要矛盾,很多社会矛盾不再具备阶级斗争性质,此时再将侦查目的界定为“打击敌人”,已经说不通。而且,所谓“人民”和“敌人”,都属政治性定义,二者的划分并无明确、稳定的法律标准,而有较大的模糊性和易变性。更紧急的是,把侦查对象视同“敌人”打入另册,则势必致使对犯罪嫌疑每人权的漠视和侵犯。“文革”的悲剧,恰恰是先给无辜的人戴上“叛徒、间谍、走资派”的帽子,把他们排除于人民以外,然后再以“革命”的名义对他们进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制造了无数冤假错案。[19]

    (二)查明真相说

    假如把侦查视为一种典型的“认识活动”,则侦查目的势必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或曰“实体发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具备重大意义:对于无辜者,可以预防错及无辜;对于有罪者,能够帮助罚当其罪。“假如没与真实相一致的司法事实认定,那样公民就会对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靠谱的司法裁判与有效的纠纷解决丧失信心,这一点无论是在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无一例外。”[20] 因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达成诉讼公正的基本首要条件。当然,实体发现乃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的目的,并不是单独由侦查来完成,在起诉和审判阶段,仍需继续查明案件真实。但勿庸质疑,侦查一直都是这一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在国内,学者们在讲解侦查任务或目的时,无不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置于最重要地方位。“准时、准确地揭露、证实犯罪,把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正是侦查的直接任务或侦查直接追求的目的。”[21]

    “查明真相说”,是从认识论角度得出的势必结论,是一种侦查学上的认识和立场。这种目的观,强调了侦查活动“求真”功能,把侦查询成是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与反映,是主观同客观对象相符合的过程。这对保障侦查取证、侦查结论的客观性,具备积极意义。但片面强调实体发现,总是会致使对其他要紧利益与价值的忽略,容易陷入结果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泥沼。在历史上,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一度被视为刑事诉讼的惟一目的。由此致使了一种“不择方法、不问是非及不计代价的真实发现”,“为此目的,人类过去用尽各种方法,从所罗门王式的威胁欺诈到史不绝书的刑求逼供,让人不忍卒读”。[22] 因而,需要反对那种单纯的“实体发现”观,在追求实体发现的同时,兼顾侦查的其他价值目的,如程序正义、尊重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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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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